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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悦家中保姆和小区门卫的证词;
(二)唐文强大学期间取得应用心理学硕士的档案材料;
(三)县公安局在杜小兰家中采集到的唐文强的指纹以及杜小兰的供词;
(四)根据柳小华和陈文碧的供述,唐文强和第三个自杀者周强和第五个自杀者陈大海有过交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强为了和情人杜小兰在一起,密谋策划用催眠术杀死了王悦。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唐文强归案后,在监视居住、拘留以及执行逮捕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请中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中岳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赵玉华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唐文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唐文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唐文强,下面你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唐文强: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以及各位陪审员,首先我对检察院向我提起的这个公诉表示强烈的反对,因为我没有谋杀王悦。
在王悦自杀当晚,我还在沱江市出差,因为近期犯头痛症的病人比较多,所以我就想多准备一些治疗头痛症的药物。
王悦自杀的时候我根本不在现场,怎么能够判定为我自杀?这完全就是把法律当做儿戏。
其次,公诉人怀疑我和我的助理杜小兰有染,我承认我喜欢杜小兰,她家中那些指纹也是她头痛症发作期间我去看望她的时候留下的。
而且她这段时间都有我表妹陪着,你们可以调查。
而你们以此认定我为了杜小兰而杀了我妻子王悦,这太荒谬了。
我就算是喜欢杜小兰,可是也不会为了她而杀了我妻子。
孰轻孰重,这个我还是知道的。
第三,你们怀疑我用催眠术杀死了我妻子,试问,你们听说过这世界上有用催眠术杀人的吗?你们听说过相关的案例吗?你们仅仅凭着一张档案资料就认定我谋杀了我妻子,这种说法简直就是空穴来风,是对法律和我人格的践踏和侮辱。
这就如同是诛心之论,仅仅因为我一个关心问候的电话就怀疑我杀了人,我真不知道这个逻辑何以成立?况且,我作为王悦的丈夫,难道这样平常的关心和问候都不被允许了?真是可笑可悲。
第四,你们仅仅怀疑我有这个谋杀的可能就认定我杀了人,显然是和法理当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相违背的。
审判长和各位陪审员们,我相信你们也知道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公诉方却因为近期县城连续多起自杀事件造成的巨大压力而让我来背这个黑锅,我无法认可,也不可能认可。
这本应是不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但是,警方和检方却玩着欲加之罪的把戏,我想请问:法律是你们手中的玩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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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如果我真的谋杀了我妻子,我还会束手就擒,乖乖地等着你们来抓我审判我么?如果是这样,那我这么多年的书真是白读了,因为那是蠢才才会做的事情。
第六,如果今日我因公诉方这些莫须有的推测而被判刑,那就不是法律的胜利,而是权力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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