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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乡有野贤(第3页)

前汉武帝时杜周、杜延年父子先后任廷尉、御史大夫,皆明习法律,时人称杜周为大杜,杜延年为小杜。

此父子二人皆有律学传世,杜周所传是《大杜律》,杜延年所传即《小杜律》。

“律”

和“令”

虽并称“律令”

,但并不相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典。

“律”

是禁止法,是对犯人的惩戒法,是刑罚法典;“令”

是命令法,是行政法,是非刑罚法典。

和“令”

相比,“律”

的权威姓更高,更绝对,稳定姓也较好,不容易变。

“律令”

虽是面对全天下人而定下的行为规范,但“律令”

本身不会执法,执法者人也。

是人就有不同,或宽仁、或严苛,“治狱有宽严”

,即所谓“罪同而论议”

同一个罪行,所欲活就“附生议”

,所欲陷就“予死比”

律令的比附解释不同,传习便呈现分歧,遂有“章句”

“章句”

即“离章析句,求义明理”

,本是读书人阅读古籍的一种分析方法,如《春秋》有《公羊章句》、《谷梁章句》。

借用到律学上,便出现了律章句,采用训诂学的方法分析汉律,阐发法制,《大杜律》和《小杜律》就是这样产生的。

汉承秦制。

有汉以来,对律法非常重视,前汉武帝“外儒而内法”

,宣帝认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不可“纯任德教,用周政”

入本朝以来,虽儒家的学说被传播得越来越广泛,但律法的地位仍十分重要,许多的律法名家都世代以明律法而出仕高官。

特别颍川这个地方,春秋属郑,后归韩,又成为韩国的都城和主要势力范围,从郑国时的子产铸刑书、立法制,到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再到韩非集发家思想之大成,又及汉初的郡人贾山、晁错、韩安国等极力推崇刑名法术,从而形成了“高仕宦,好文法”

的社会风气,不少家族都是世代习律,阳翟郭氏、长社钟氏便是其中翘楚。

也因受这风气的影响,颍阴荀氏虽是儒门,是以儒学传家的,但当年荀贞从荀衢读书时,也学过律法,读过《大杜律》、《小杜律》,虽谈不上精研,只是泛读,但对其也大略了解,当下随便举了个案例,让这里监门来按《小杜律》来分析断案。

里监门稍一思考,侃侃回答,虽无新意,但断案本就不需出新,只要中规中距、公正平允就行。

荀贞越发惊叹,又问道:“《小杜律》之外,你还学了什么?”

“父亦通《诗》,擅隶。

小人皆有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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