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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老房官司!
林建国慌了正月二十八的下午,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8号民事审判庭里,阳光透过高约三米的拱形玻璃窗斜射进来,在深棕色的实木审判桌上投下一道窄长的光斑。
光斑里浮动着细微的尘埃,像被阳光唤醒的旧时光,缓缓落在桌角那柄乌黑的法槌上——法槌的木质手柄被摩挲得光滑发亮,顶端的银色金属装饰映着光,与审判桌铺着的红色丝绒桌布形成鲜明对比,桌布边缘绣着的金色麦穗纹蜿蜒曲折,像在守护着桌上堆叠的案卷,与上方悬挂的巨大国徽遥相呼应,每一道线条都透着不容置疑的威严。
庭下的原告席与被告席之间,隔着一道仅半米宽的浅灰色地砖分界线,却像横亘着一道无法逾越的正义鸿沟。
被告席上,林晚指尖轻轻摩挲着颈间的银项链——那是母亲苏清媛生前最常戴的首饰,链子因常年佩戴氧化得发黑,接口处有细微的磨损,吊坠是个指甲盖大小的月亮形状,边缘被磨得圆润,贴在锁骨处,像母亲微凉的指尖轻轻抵着她的皮肤,给她莫名的力量。
她穿着一身米白色的西装套裙,面料是细腻的亚麻混纺,裙摆垂到膝盖下方,走动时带着轻微的垂坠感;内搭的浅灰色针织衫领口绣着细巧的暗纹,不仔细看几乎察觉不到;手里攥着一个深棕色的牛皮纸文件夹,边缘被反复摩挲得有些发软,里面装着这场官司的关键证据——苏清媛与林建国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纸张已经泛着旧时光的米黄色,却被她用透明塑封膜仔细封存,连边角的折痕都被压得平整,没有一丝磨损。
安德鲁坐在她身侧,穿着一身深灰色西装,内搭白色衬衫,系着一条藏青色条纹领带,领口的银色袖扣反射着微光。
他手里的平板电脑屏幕亮着,页面停留在“梧桐巷12号房产证据清单”
上,清晰展示着三个文件夹:第一个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1997年的手写登记页扫描件上,“所有权人:苏清媛”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的字迹工整有力,红色的房产局公章虽有些褪色,却依旧清晰;第二个是林建国对外出租房屋的合同复印件,2014年至2024年的每一份合同都按时间排序,上面“出租方:林建国”
的签名潦草却刺眼;第三个是近十年的租金流水截图,每一笔打入林建国农业银行卡的款项都标注着“租金”
,金额从每月18万到28万不等,红色的进账数字密密麻麻,像在无声控诉着他的侵占。
原告席上,林建国的模样比上次“解除收养关系”
开庭时更显狼狈。
他的黑眼圈重得像被人揍了一拳,青黑色蔓延到颧骨,下巴上的胡茬又密又乱,泛着青色;身上还是那件不合身的黑色西装,左襟第三颗扣子错扣到了第四颗扣眼,露出里面洗得发白的灰色秋衣领口;双手紧紧攥着桌沿,指节因用力而泛白,连手背的青筋都暴起,眼神时不时瞟向林晚手里的文件夹,满是慌乱和侥幸。
他的代理律师换成了一个约莫四十岁的中年男人,穿着一身深蓝色西装,头发梳得油亮,却难掩眼底的紧张——他手里的案卷翻来覆去,页码都被指尖蹭得发毛,显然也清楚这场官司的胜算渺茫,只是碍于委托费才硬着头皮来。
刘梅没敢来旁听,据说早上出门时被邻居指指点点,骂她“帮着丈夫占继女房子”
,索性躲在家里,连手机都关了。
“现在开庭!”
审判长穿着黑色法袍,领口和袖口的红色刺绣在灯光下格外醒目,他走到审判席坐下,拿起法槌轻轻一敲,“咚”
的一声脆响,瞬间压下了庭内所有细微的声响,连窗外的风声都仿佛静止了。
“原告林建国诉被告林晚确认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房屋所有权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在公开开庭审理。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林建国的代理律师连忙站起身,双手捧着案卷,清了清嗓子,声音却还是有些发飘:“原、原告林建国,与被告林晚之母苏清媛于1998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涉案房屋梧桐巷12号,虽登记在苏清媛名下,但实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原告曾于1997年向其兄长借款5万元,用于房屋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故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苏清媛女士去世后,原告作为配偶,依法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剩余50作为苏清媛女士的遗产,应由原告与被告林晚共同继承,故原告主张对该房屋享有75的所有权,被告仅享有25。
现被告林晚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强行要求原告腾退房屋,甚至委托律师起诉原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居住权与财产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婚后共同出资?”
林晚听到这话,指尖猛地收紧,牛皮纸文件夹的边缘被捏出一道深深的折痕。
她抬起头,眼神里满是冰冷的嘲讽,不等安德鲁用眼神示意,便主动站起身,双手捧着那个泛着黄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步步走到书记员面前,声音清晰得穿透庭内的寂静:“法官大人,原告所述完全不符合事实,纯属编造!
这份是2004年11月28日,苏清媛与林建国在江城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登记编号为江民离字[2004]第386号,目前已在民政局存档备案,可随时调取核实。”
,!
她指着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指尖轻轻落在泛黄的纸页上,每一个字都带着对母亲的守护:“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位于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的房产,系苏清媛于1997年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苏清媛名下,属苏清媛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后,该房产仍归苏清媛单独所有,林建国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居住权、继承权等,此后不得就该房产主张任何份额或权利’。”
书记员接过离婚协议书,用镊子小心翼翼地夹着,依次递给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
审判长戴着老花镜,仔细翻阅着协议,只见纸页下方“男方:林建国”
“女方:苏清媛”
的签名笔迹清晰,还按有红色的指印,落款日期下方盖着江城市民政局的红色圆形公章,日期正是2004年11月28日——比苏清媛2005年9月去世的时间,整整早了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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