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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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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1:由于法治是一种理想,所以法治是好(重要)的;
主张2:实质法治主张法治即善法之治;
主张3:依据主张1和2,得出“善法之治是好的”
;
结论:一旦去掉主张3中的同类项,法治并不必然是好的。
[38]
显然,这个结论与主张1矛盾,而主张1又是所有法治讨论的前提,因此要想维持主张1的有效性,唯一的选择就是放弃主张2,即放弃实质法治的观念。
其二,从功能上看,一旦将民主、平等、人权等实质价值加入法治的概念中,那么就在法治与这些价值之间建立起必然的联系,法治由此就被视为服务于这些价值的工具;反过来讲,如果法治无法实现这些价值,那么也就不存在真正的法治了。
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捍卫法治的重要性:如果它所服务的价值越重要,那么法治也就变得越重要;同理,如果法治被用以服务于错误的价值,那么法治也就丧失了所有的优点,这正是形式法治理论不负责任的地方。
然而,问题也在于此,如果法治就是这样一种服务于特定价值的工具,如果有更好的方式实现这些价值,那么法治的重要性就会大为降低,甚至消失不见。
[39]或者说,如果法治用以服务于那些特定的实质目标,那么为什么还需要法治?为什么不能直面那些实质目标?就像自行车曾经是服务于“交通”
的工具,但是在今天汽车显然是更好的选择,所以骑自行车基本上应转化为某种运动方式,它的重点已经不再是“交通”
。
实质法治论者当然可以进一步补强说:法治不仅仅是实现这些价值的工具之一,它是唯一的工具,于是法治的重要性重新得到证明。
但这样的说法显然过于任意,毕竟通过法治来实现这些目标只是一种间接性的做法,它起码在效率上是低于直接追求这些目标的直接做法的。
因此,实质法治论者无法避免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在某种情形之下(例如严重的人权危机),为了更加直接地实现这些目标(保护人权),以至于放弃法治或许成为最佳的选择。
或者另外一个例子: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的需要,官方可能采取不合法的数据或者DNA收集方式是更加有效的手段,但是它的确违反法治。
[40]当然,形式法治并不否认法治可能是服务于这些价值的工具,只是这种服务关系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有它更好,没它法治本身也依然重要。
(二)法治与秩序良好的社群[41]
必须注意,刚才的反驳所针对的只是“法治被用于服务错误的目标”
这个批评,并没有涉及“法治被滥用”
的部分。
如果这个部分没有被成功驳回,形式法治观念依然岌岌可危。
近来,Postema就从限制法治滥用的角度,发展出一套关于他自己认为有别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理论,由于这个理论也是对形式法治观念的反对,所以值得认真对待。
这套理论的起点是关注法治实现条件,[42]其重要之处在于:即使法治在概念上是成立的,但如果缺乏实现的可能性,那么法治依然不过是镜花水月而已。
在他看来,法治观念植根于这样的想法,即以法律这种独特的工具来保护社群的成员免受(政府)权力的专断运用。
[43]从这个核心目标出发,由于专断的权力意味着权力的自由决定与自由选择,所以它是不能被课责的;因此,如果法治就是限制专断的权力,那么“可课责性”
就必然在法治观念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44]然而,无论是形式法治观念所提出的那些形式条件,还是实质法治观念主张对法律的内容做实质的限制,由于都蕴含着专断权力的空间,所以它们都无法满足可课责性的要求,只有附加“忠诚”
这个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对专断权力的限制,所以法治的核心就在于“忠诚”
。
而忠诚必然蕴含着一个存在相互课责关系的社群,即社群中的人民与官员相互之间承担责任,而不是人民对于官员的单方承诺,否则,限制专断权力的目标将无法实现。
[45]所以,法治的第一要务,并不是运用法律来指导权力如何运用,而是去构造一种社会秩序的方式或者去塑造一种联合的方式。
[46]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那些形式条件以及对法律内容的某种实质要求,才能发挥限制专断权力的功能,法治才有被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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