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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法典的基本特征和惩罚原则(第1页)

第二节法典的基本特征和惩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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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两千多年的法律发展史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都曾拥有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无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相互影响甚至继承关系。

因此,它们存在着许多共同特征,体现出非常饶有兴味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

它们在世界法制史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系,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结构的完整性和严谨性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多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迄今所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木法典》和埃什努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保存下前言和正文两部分,迄今尚未发现结语部分。

伊新王朝的《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和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都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在结构上具有较好的完整性,虽然正文中有些内容被毁。

而《中期亚述法典》目前只发现了正文。

所有这些法典的前言和结语在内容上如出一辙。

立法者在前言中都竭力神化王权,宣扬其权力得自神授;炫耀自己的所谓文治武功;阐明自己立法的主旨或目的等。

在结语中,立法者主要宣扬其法典的所谓“公正”

性,并且诅咒和威胁那些敢于毁坏法典之人。

著名君王汉谟拉比的法典结语简直令人生畏和胆寒:“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辞,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断、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倘其人不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之言辞,蔑视我的诅咒,不畏神灵的谴责,废除我所决定之司法判决,变更我的创制,磨灭我所铭刻的名字而刻入自己的名字,或对此诅咒心怀畏惧而唆使他人为之……愿众神之父,赐我统驭之权的伟大的安努,剥夺其贵为王者的光辉,断其王笏,诅咒其命运;愿决定命运而其命令不可更改且曾光大我的王权的主神恩利尔,使其祸起萧墙,消弭无术,而终趋灭亡,注定其统治动摇,国祚短暂,饥馑连年,天日无光,死不旋踵,并以有力之言宣布其城市毁坏,其人民离散,其王位灭绝,其姓名及国号无传……愿沙马什在上界使其生命绝灭,在下界使其灵魂干涸……”

二、保留了“神圣裁判”

原则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人的法律无疑都属于世俗法,这从苏美尔和巴比伦的司法制度中便明显可见。

但在审判程序中,仍然保留了所谓“神圣裁判”

原则。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神直接证明当事人有罪与否,另一方面则由当事人对神发誓以表明自己的清白。

前一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是《汉谟拉比法典》和《乌尔纳木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第2条有这样的规定:

倘自由民控告另一自由民犯行巫之罪而没有证据,则被控犯行巫罪者应被带至于河而投入之。

倘彼被河所吞噬,则控告者可以占据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行巫者应被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8]

这里的“河”

的原文是一个神的限定符号,意指“河神”

河应特指幼发拉底河,因为巴比伦人把幼发拉底河视为神圣之河。

这条法律所涉及的案子显然由河神来审理和裁决,河神就是一种特别法官。

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那么被告就要被带到幼发拉底河边,自投河中。

如果被告被河水吞没,就表明河神认为其有罪,其房产就要归原告所有;如果被告未被河水吞没,仍安全走上河岸,就表明河神认为其无罪,那么原告就要因诬告罪而丧失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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