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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与“野”
是有联系的。
刘知幾《史通·杂述》篇,胪列正史以外的“史氏流别”
凡10种:偏记、小录、逸事、琐言、郡书、家史、别传、杂记、地理书、都邑簿,其中即有不少属于野史之列[7],而其内容也远远超出了“帝王之事”
的范围了。
宋明以降,野史发达。
元初史家马端临指:“杂史、杂传,皆野史之流出于正史之外者。”
[8]这里包含着对“野史”
的又一种界定,颇值得参考。
明人高儒于嘉靖十九年(1540年)撰成《百川书志》,其中《史志》篇分列史咏、子史、野史、外史、小史等类,将野史独立成目。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野史”
的内涵亦愈来愈宽。
宋人洪迈论说野史,曾举沈括《梦溪笔谈》为例[9],而元修《宋史》则将《梦溪笔谈》著录于《艺文志》之子部“小说”
类,清修《四库全书》又把它列入子部“杂家”
类。
又如上文提到的《新野史》,在《宋史·艺文志》中居于“别史”
类,而《野史甘露记》和《大和野史》则又著录于“传记”
类。
可见,宋元以来,“野史”
所包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了。
至近代,梁启超把别史、杂史、杂传、杂记等统称为野史[10],这是史家对“野史”
内涵第一次做出明确的界定。
今人谢国祯则认为:“凡不是官修的史籍,而是由在野的文人学士及贫士寒儒所写的历史纪闻,都可以说是野史笔记,也可以说是稗乘杂家。”
[11]梁氏据传统文献分类立论,谢氏依官、私区别及作者身份裁定,均不无道理。
然二说都有可商榷处。
首先,“别史”
立目,创于宋人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著录《南史》《北史》等。
《宋史·艺文志》因之,除《南史》《北史》外,还著录元行冲《后魏国典》、孙甫《唐史记》、刘恕《十国纪年》、郑居中《崇宁圣政》及《圣政录》、郑樵《通志》、蔡幼学《宋编年政要》等各种体裁史书123种。
《四库全书总目》史部“别史”
类序称:别史者,“上不至于正史,下不至于杂史”
,“包罗既广,六体兼存”
,据此笼统地把“别史”
纳入“野史”
范围,似有未妥。
仅从《宋史·艺文志》史部“别史”
类著录来看,就必须区别对待。
其次,“野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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