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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微博日记曝光他人婚外情,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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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某结婚一年后,因抑郁跳楼自杀身亡。
江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千山暮雪”
的个人微博,并进行写作。
在自杀前两个月,江某关闭了自己的微博,但一直在微博中以日记的形式记载这两个月的心路历程,为自己失败的婚姻挣扎,控诉丈夫王某不忠,怀疑其婚内出轨,披露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并将王某与“第三者”
佟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微博中。
江某跳楼自杀前,曾将微博密码告诉了大学同学章某。
江某过世后,章某将她生前的微博日记转发到各大自媒体网络平台,被许多网友转载,引发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表激烈言辞谩骂、攻击王某,还有部分网民到王某住处进行骚扰,在他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
“血债血偿”
等标语。
王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他向法院起诉,请求章某和各网络平台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
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在知道网上违法或侵权言论时采取了删除与本案有关的网络信息,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的婚外情在道德上应该受到批评,但这并非公众干预其个人生活的合法理由。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无论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披露,还是媒体的公开报道,都应当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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