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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祸从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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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
本来只是个比喻,是说突然遭到了意外的灾祸,并不是说灾祸真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可对王女士来说,她遇到的灾祸真的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真的“祸从天降”
。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4月的一个周末下午,王女士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正常行走时,两个花盆突然从天而降,砸中了她的头部。
好心的路人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没能抢救过来,不幸去世。
公安机关很快就查明了案情,原来是家住19楼的10岁男孩小新在家里玩耍,将家里的花盆抛下,砸中了王女士的头部,致使王女士抢救无效死亡,给她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悲剧:读高中的大女儿和读小学的小儿子都没有了妈妈,年老的父母亲失去了女儿……
在公安机关的建议下,王女士家人与小新家长经过协商,小新家长先支付了丧葬费等各项赔偿20万元,剩余的赔偿走司法程序处理。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小新高空抛物造成了王女士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小新只有10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判决小新父母赔偿王女士家人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不仅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像案例中小新和他的父母承担了1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而且,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小新是成年人,他就会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有些人总认为,从楼上扔点儿垃圾等小物品,不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殊不知,由于从很高的地方落下,速度很快,即使很轻的东西,也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法律责任都是很大的。
我们每个人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监护人要管好未成年人,一起来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
刘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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