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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朋友圈“盗图”
,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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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长君喜欢摄影,在本地摄影界小有名气,不时将自己的摄影作品发到微信朋友圈,经常会博得大量的点赞和转发。
一天他看微信,不经意看到一家名叫“快乐成长”
的儿童摄影店的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页面上,有自己前不久才发到自己微信上的一张照片。
这张照片是许长君前段时间精心策划完成的“森林里的小精灵”
系列儿童主题的原创摄影中的一张,前前后后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完成几十张摄影后选了几张发到微信朋友圈,却不曾想在这个摄影店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而且这个摄影店还以此来吸引消费者以88元报名获得认购名额,促销它的摄影套餐。
对此许长君很不爽,摄影店的老板并不是自己微信朋友,自己也不认识他,他怎么能用自己的摄影打广告呢?这不是盗用吗?应该问问对方,讨一个说法。
于是,许长君电话联系了摄影店老板,老板却说:“你既然自己发到了朋友圈,当然就不反对别人使用嘛,怎么现在却说是盗用呢?”
然后就挂了电话。
见对方这个态度,许长君很气愤,咨询律师后,就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把摄影店微信公众号上与自己摄影作品有关的内容都做了公证记录,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摄影店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许长君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快乐成长”
儿童摄影店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线上推广活动中使用许长君的摄影作品,侵害了许长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
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和侵权的过错、后果等因素,判决摄影店赔偿许长君经济损失2.15万元。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享有的专有权利。
案例中的摄影属于作品,是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有发表、剽窃他人作品和不得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中的“快乐成长”
儿童摄影店未经许长君的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线上推广活动中使用许长君的摄影作品,侵害了许长君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被判承担了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当然,并不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都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使用朋友已经发在朋友圈里的照片的(戏称的“盗图”
),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符合前述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就不用担心构成侵权。
牟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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