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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价(第2页)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十两。

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还规定了“血价”

——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29]

从上述数字看来,明末清初藏区的命价与明朝相比偏高,与清朝相比偏低,总体相差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出现了“无价”

的字样。

我们知道,这是主体自我估量的感觉。

法律表达了这种感觉,恰好表明了谁是法律的制订者。

不过,自我估量归自我估量,世界历史经验证明,最高统治者的生命并不是无价的。

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双方谈妥,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

这间囚室长约7米,宽约5米,据说堆积了黄金1.3万多磅,白银2.6万磅。

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

顺便说一句,皮萨罗得到金银后,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

这是一锤子买卖,不讲信用也难以报复。

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在当代人看来,蕴涵了人命不平等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么?这要看怎么说。

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法定赎金是一万二千两银子,如果坚持“与民同罪”

,一千二百两银子即可赎命,岂不是纵容大贪官犯罪?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一万两,够他们赎八条命了。

反过来,寻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两银子,也要一万二千两赎金,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

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确实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在事实上就不可能相同。

清朝根据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价格,买不买听凭自愿,比起明朝的一刀切来,应该是一个正视现实的进步。

实际上,当代的命价也不一样。

同样死于交通事故,在现实操作中,赔农民的钱往往不及赔城里人的一半。

美国的价差也不小。

9·11事件后,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妇女,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50万美元的赔偿。

如果遇害者是华尔街经纪人,他的遗孀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430万美元。

这种差距招致许多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美国政府被迫承诺修改赔偿金发放办法。

但是话又说回来,真要修改了,是压低华尔街经纪人的命价呢,还是提高家庭妇女的命价?经纪人一年就可能赚三五十万,纳税额也非常高,压低了明显亏待人家遗属。

把家庭妇女的赔偿金提高到430万,纳税人又会有意见:干脆你把我这条命也拿走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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