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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对于海边的渔民本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这次不知怎么的就让人给告了官。
因为按当时的律条,夫死未葬不许改嫁,否则就是私嫁,律当弃市,就是杀头。
而那些武断的地方官们,还真的要杀这个可怜的妇人的头。
然而,董仲舒出来说话了。
他说,按春秋之义,夫人嫁于齐。
说的就是如果丈夫死了没有儿子,就可以再嫁,而且再嫁者没有**奔之心,只是为了生活,所以,统统无罪。
(《太平御览》卷六四〇)对于这项判决,我们无论董老先生依据的是什么,不击节赞赏大概是不行的。
为了通情达理,不伤及无辜,董仲舒居然找到了不是借口的借口,把《春秋》记载的一件平常的史实,拿来做了为那可怜的妇人开罪的理由。
看来,春秋折狱其实并不迂腐。
只有第三个案件有点问题。
这个案件非常简单,一个人的养子杀了人,他将其藏起来。
事发之后,父子两人都关进了监狱。
按传统的社会常理,如果这二人是亲父子,老子肯定没事儿,父为子隐嘛!
可是,由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有人认为这人包庇罪犯所以有罪。
在那个时代,包庇罪不是轻罪,而是要与所包庇的罪犯同罪的。
董仲舒这回依旧是持与人为善的态度,不过他这次没有引证《春秋》,而从《诗经》里找到了依据。
他说,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
所以养子也是儿子,一样符合“父为子隐”
的“法则”
,故而,儿子可以判罪,而老子理应开释。
(杜佑:《通典》卷六九)
显然,董仲舒的这次判案是与现代法律体系大相径庭的,有亲缘关系绝对不可能成为包庇犯罪的理由。
但是,法律制度是人来制定的,必须考虑法律所包含的独特的历史和文化因素。
在中国传统的以亲缘纽带串起来的社会里,以父子轴线为核心的亲亲法则,就像后来的阶级斗争一样是社会生活的“纲”
,就是不指望“纲举目张”
的人,也难逃纲后面拖网的笼罩。
如果以“父为子隐”
作为前提,那么董仲舒的判决其实并不过分。
然而,话又说回来,尽管董仲舒的“春秋折狱”
很有人情味,有时判得也挺合理,但是这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成长毕竟不是一件好事。
中国的法律长期以来一直在伦理道德的巨石之下呻吟,得不到正常的发育,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董仲舒首倡的春秋折狱不能不说是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河,它标志着统治道德对法律毫不客气的干预和指导。
两汉以后,虽然律条越来越完备,很少有人再像董仲舒那样直接引经断案,但“春秋折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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