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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 各种理由为己减罪责(第1页)

相对于陈智浩的怕死,马尚忠表现的是不怕死。

因此,不怕死的马尚忠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否认,也不去辩解个别细节,可以说是供认不讳。

但令人奇怪的是,既然不怕死,可马尚忠又否认自己是主犯。

这是他在自我辩护中,一再强调的一点,好像也仅此一点。

马尚忠的律师辩护的核心意见认为,马尚忠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较被动状态”

,只应负部分责任。

从办案单位查清的犯罪事实中,马尚忠在犯罪时,可不是处于“较被动状态”

,你看他在香港观塘物华街当街拿着ak47自动步枪在扫射,你看他在绑架李晨曦时,表现得那么凶悍,并直接造成李晨曦的死亡,你再看他自己筹钱去云南平远买枪,那是被动状态吗?

排在第四位的是梁辉,这恐怕也与李晨曦的死有关,梁辉是造成李晨曦死的直接责任人之一。

梁辉自己辩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抢劫;偷渡时不知带有武器弹药;不是主犯,并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梁辉的辩护律师除与梁辉关于从犯、自首、立功的辩解持相同意见外,还辩称认定其抢劫犯罪情节严重、致人死亡缺乏事实依据,这实际上把造成李晨曦死亡的责任推给了马尚忠。

梁辉辩护律师请求对梁从轻或减轻处罚。

梁辉的律师也许感觉到了,梁辉最危险的罪责就是造成李晨曦的死亡了,当时是梁辉和马尚忠一起捆绑的李晨曦,后来李晨曦死了,梁辉难逃罪责。

所以,他把责任推到了马尚忠的身上,希望能减轻梁辉的责任,避免死刑。

排在第五的是钱汉寿,公审张子强犯罪集团,钱汉寿既不是张子强犯罪集团的成员,也不是叶继欢犯罪集团的成员,这两个犯罪集团都不带他“玩”

,所以他没有参加以往这两个犯罪集团的任何犯罪行动。

充其量他只是围绕在张子强这块“?肉”

身边的一只苍蝇,终于找到了一次可以赚点钱的机会,即帮张子强买了一吨炸药,因此“荣幸”

地被排在第五位。

钱汉寿被排得这么靠前,我的理解,就是他买卖这批炸药数量太大了,因此引起香港社会的震动,造成广泛的影响。

由于办案单位关于钱汉寿买卖炸药的行为,证据收集确凿。

钱汉寿和其辩护律师都没有就案情提出异议,只是强调,一、钱汉寿有揭发同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二、是从犯;三、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请求对钱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不知道,这时的钱汉寿和他的律师,有没有意识到他极有可能被追究“买卖爆炸物罪”

情节严重的责任,那结果是什么?但我看到,钱汉寿的律师,在极力请求法庭为钱汉寿减轻处罚,那么他的目的很可能就是设法避免死刑。

法庭辩论的时间很长,以上5名被告的辩护就占了很长的时间,接下来,还要继续。

我将要把每一个被告的辩护要点,都简单归纳告知大家,因为我答应过,尽量让大家了解一个完事事实。

但我不再对每一名被告都做详细描述,只有特殊的情况,我才会仔细说。

下面一个是朱玉成,朱玉成的高个子,在法庭上也显得格外醒目,但他说得结结巴巴。

朱玉成在自我辩护中,称其未参与抢劫密谋及持枪入金店抢劫;偷渡时不知带有武器;并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其辩护律师认为,朱玉成在犯罪中是从犯;起诉书指控朱参与犯罪密谋及持枪冲入物华街金店抢劫证据不足。

并以朱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要求对朱减轻或免除处罚。

李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李运在抢劫、绑架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起诉书》指控李运犯抢劫罪、绑架罪的事实欠准确、证据欠充分;李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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