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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仅十三周岁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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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年仅十三周岁,自幼被父母抛弃,由年逾古稀的爷爷养大,在学校独来独往,性格孤僻,沉迷网络游戏,后因琐事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矛盾。
某日,赵某暗藏水果刀进校,寻机对准李某腹部连捅几刀,造成李某脾胃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赵某还沉浸在“快意恩仇”
中,拒绝悔过,对同学的死亡态度漠然,爷爷无力赔偿受害者损失。
赵某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刑事犯罪责任年龄作出调整,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
的前提下,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其不满十八周岁,还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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