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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族制的变迁,大略已具。
现再略论继承之法。
一个团体,总有一个领袖。
在血缘团体之内,所谓父或母,自然很容易处于领袖地位的。
父母死后,亦当然有一个继承其地位的人。
女系氏族,在中国历史上,可考的有两种继承之法:(一)以女子承袭财产,掌管祭祀。
前章所述齐国的巫儿,即其遗迹。
这大约是平时的族长。
(二)至于战时及带有政治性质的领袖,则大约由男子司其责,而由弟兄相及。
殷代继承之法,是其遗迹。
男系氏族,则由父子相继。
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传》文公元年所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
这大约因幼子恒与父母同居,所以承袭其遗产(蒙古人之遗产,即归幼子承袭。
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
(二)至于承袭其父之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
(三)又古代妻妾,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
妻多出于贵族,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
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
周人即系如此。
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
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
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
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
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
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
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
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解决。
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
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三:(一)以女为后;(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三)在同姓中择立一人为后。
(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掌管祭祀。
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
,见《公羊》襄公五、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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