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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鹅,作为雁的代用品,仿佛就是人间婚姻“从一而终”
的象征。
接着,叙述者讲了一个烈鹅殉情的悲壮故事:某家嫁女已十年,可是当初出嫁时所蓄养的一对鹅还在,可是某天有一客来,遇大风雨没有菜,主人就烹鹅待客,杀掉了雄鹅,摆在地上准备入锅,不料令人惊骇的一幕发生了,这使人类改变了对待它们的态度和行为:
雌者绕之悲鸣,追杀雄者而啄之,逐之不去,扑之不惧,杀鹅者走避,则绕鸣于雄侧如故,俄而猝然倒地,喙吐绿汁,视之,死矣。
剖而验之,则肝裂胆碎矣。
异而白之主人,主人亦异之,与客临视,客曰:“是烈妇也,余不忍食其肉。”
言于主人而双舁(埋)之。
[10]
所谓“异之”
的原因,是站在人类中心的角度,仅把鹅看作是一般的没有灵性的禽类了,实在是低估了烈鹅的情商。
故事以鹅的壮烈殉情的悲剧,更以当事人所受到的心灵震撼,提出了人类应该如何对待如鹅雁这类善良通灵动物的问题。
应当说,这符合利奥波德提出的,需要达到一种价值观上的转变,自然应该被热爱和尊敬,所谓“大地伦理”
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
因而就实践的层面上落实,就要保留具有高度传统文化价值的大雁,就要给大雁等等留下必要的湿地作为基本的栖息地,因此这就涉及荒野的价值问题:“鹰所承载的文化价值,要求我们保护鹰这个野生动物种群并使之繁荣昌盛。
我们对生态系统中的自然物的审美利用(用偏好尺度来衡量)不会打乱它的生命支撑价值(由能量流来表示?)。
因此,使各种互不冲突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的原则,并不强迫我们只偏爱其中的一种价值。”
因而,著者特别呼吁说:“不能以不可恢复的方式或消费性的方式来使用现存的荒野地以满足社会中少数人的需要。”
[11]
中国古人总是那么钟情于雁,恒久地给予关注,又能适当扩大关注群体,彰显了弱势群体的反主流文化的能量,边缘人视角的扩大化,改善物种关系的期盼,从而历史性地展示了“大地伦理”
的价值。
因此,有关传统文学的雁叙事,不仅体现出强烈的忧患精神,还具有反人类中心主义,反“弱肉强食”
自然法则,维持生态平衡原则的深远意义。
[1]徐珂:《清稗类钞》第十三册《动物类》,第5598—559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2]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七《久而俱化》,第693—69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3]《隋唐嘉话朝野佥载》,第13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4]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五《禽畜菜茄色不同》,第66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5]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三十一,第731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6]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九《鹅与雁本一种》,第211—21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7]班固:《汉书》卷二十五《郊祀志下》,第12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8]《施公案》第一百八十九回《代友报仇吴成行刺,为平冤狱贤臣遇险》,第622—623页,北京,宝文堂书店,1982。
[9]参见王立:《“悲秋新探”
一文商榷》,见《中国文学主题学》第四册《母题与心态史丛论》,第237—244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
[10]卢叔度辑校:《我佛山人短篇小说集》,第307—308页,广州,花城出版社,1984。
[11][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杨通进译,第357页,第38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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