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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于元和中不主张用兵,固习于贞元以来朝廷姑息藩镇,以求苟安之措施。
惟与此似亦不无心理情感之关系。
未必悉因党派之分野,而反对李吉甫吐突承璀之积极政策也。
旧唐书玖陆姚崇传(旧唐书叁柒新唐书叁陆五行志及新唐书壹贰肆姚崇传略同。
)所记捕蝗之事,多可与此篇词语相参证。
兹略录其文如下:
开元四年[五月]山东蝗虫大起,崇乃遣御史分道杀蝗。
汴州刺史倪若水执奏曰,蝗是天灾,自宜修德。
仍拒御史不肯应命。
崇大怒,牒报之曰,古之良守,蝗虫避境。
若其修德可免,彼岂无德致然?今坐看食苗,何忍不救?因以饥馑,将何以安?若水乃行焚瘗之法,获蝗一十四万石,投汴渠,流下者不可胜纪。
时朝廷喧议,皆以驱蝗为不便,黄门监卢怀慎谓崇曰,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外议咸以为非。
又杀虫太多,有伤和气。
今犹可复,请公思之。
崇曰,若杀虫救人,因缘致祸,崇请独受,义不仰关。
寅恪案:姚崇所谓「古之良守,蝗虫避境」,与白诗所谓「我闻古之良吏有善政,以政驱蝗蝗出境」,并可参阅后汉书伍伍卓茂传。
白诗所谓「岂将人力竞天灾」者,即如倪若水「蝗是天灾,自宜修德。
」及卢怀慎「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之说。
乐天对于蝗虫之识解,同于卢倪,此则时代囿人,贤者不免,亦未足深责也。
诗末自注云:
贞观二年太宗吞蝗虫事,具贞观实录。
寅恪案:此篇结语以文皇吞蝗事为言,疑亦为乐天作七德舞时撦寻材料所采摭之余义。
可与论二王后海漫漫百炼镜诸条相参证。
又此事亦见今戈本贞观政要捌论务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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