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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行为(第5页)

至于扩大犯罪范围的方式,笔者更倾向于前者,这不仅有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考虑,也有我国司法水平现状的考虑,将一些儿童有责任能力,又严重危害社会具有常发性特点的犯罪纳入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惩治范围,既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又可以对司法权的滥用保持足够的警惕,实现刑法的保障功能。

至于如何确定哪些犯罪应当纳入?可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首先必须是自然犯,其次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具有常发性特点的犯罪。

对于具体的犯罪类型,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调研,筛选出相关的犯罪。

(3)应增加具有未成年人特点的犯罪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是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体现为成年人的特点,增加相关的规定。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3]一是《刑法》第17条第2款也应增加一个类似于第13条的“但书”

规定,可考虑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应考虑增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与精神障碍无关的心理发育滞后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于这种建议,笔者以为是十分有意义的。

不过,由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只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一种,而上述具有未成年人特点的几项规定又是针对整个未成年人的,因此笔者以为可以将其放在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以后,作为对整个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都适用的规定。

2.未成年人危害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方式

结合上述我国学者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完善的建议,笔者以为,我国刑法中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作如下表述上的完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修改具有几个明显的优势:第一,保持刑法规定的弹性,需要作修改时,只需修改分则的相关条文即可,防止出现我国刑法分则已经将“投毒罪”

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但第17条第2款中的投毒罪却没有修改这类立法漏洞。

第二,可以彻底平息所谓的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到底是具体罪名还是具体犯罪行为的争论,也可以防止出现在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进行定罪时出现罪名的混乱与不和谐,保持整个刑法体系的协调。

第三,对于其他条文中包含了上述条文中涉及的犯罪时,由于被包含的行为也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因此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直接适用这些条文进行处理即可。

对于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可以直接依照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进行处理。

[1]黄华生、于国旦:《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杀人犯罪中的刑法适用——兼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根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2]林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适用——兼对晚近有关解释的批判解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

[3]②陈茂金:《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的辨析》,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4]林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适用——兼对晚近有关解释的批判解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

[5]牟伦祥:《绑架罪条款有疏漏之处》,载《法律与监督》1999年第3期。

[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刑事审判参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辑。

[7]黄华生、于国旦:《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杀人犯罪中的刑法适用——兼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根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8]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0页。

[9]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

[10]韩轶:《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

范围及立法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1期。

[11]持这种观点的有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韩轶:《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

范围及立法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1期等。

[12]蒋银华、张晓明:《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论增加概括性规定的必要性》,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13]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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