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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劫罪加重情节与未成年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基本犯构成和加重犯构成。
据此法条的规定,在成立基本犯抢劫罪的基础上,只要具备如下情节之一,即可构成加重的抢劫罪:(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在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是否相应地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也是有必要予以深入探讨的问题。
原则上讲,行为人实施的基本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即便具备加重情节,其也不构成加重的抢劫罪。
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是如此。
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加重的抢劫罪,取决于其是否先构成基本的抢劫罪。
但是,需要注意抢劫罪加重犯中加重情节有如下不同的性质和表现:(1)与行为场所有关的情节,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2)与行为手段有关的情节,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3)与行为对象有关的情节,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4)与行为结果有关的情节,如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5)与行为活动状况有关的情节,如多次抢劫。
不同的加重情节与基本行为(抢劫)有着不同的联系:第一是仅凭自身不能表明基本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第一、五种情节);第二是能直接表明基本行为完全具备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如上述第二、三、四种情节)。
在前者中,加重情节本身的存在不足以说明未成年人构成抢劫罪,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活动是否构成抢劫罪,还需要从整体上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做出分析;在后者中,加重情节中的特定因素也能为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所容纳,能直接揭示基本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即基本行为与加重情节具有同质性,均能表明未成年人构成抢劫罪,根据加重情节的存在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
根据第一种联系,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在情节上表现出很小的社会危害性,如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没有获取被害人的财物或者仅获取了价值甚小的财物(如价值几元钱等),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那么,从整体上看,其行为就不具备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此时,即便行为人具备加重抢劫罪的个别情节,如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多次实施抢劫等,一般也不宜直接按照加重的抢劫罪处理,若行为严重侵犯其他法益(如他人的住宅权、公共场所的秩序等),则在分析行为是否具备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况下,确定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按照非法入侵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或者其他犯罪处理。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二种联系之下,通常可以认为行为人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并且进而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
不过,行为人是构成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还是未遂,则需要根据情节来判断。
首先,基本犯属于既遂,进而构成加重犯。
这在行为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中表现最为突出。
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行为人完全符合抢劫罪基本犯的犯罪构成,实现了犯罪的既遂,同时超出基本犯的犯罪构成,符合加重犯的犯罪构成。
其次,基本犯可能是既遂犯,也可能是未遂犯而构成加重犯。
在未成年人使用特定行为手段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抢劫时,其抢劫行为是否既遂,完全取决于是否造成被害人的伤亡或者非法所得数额较大。
[8]此时,即便行为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伤亡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基本犯属于未遂,若具备上述特定行为手段、特定行为对象的情节,也可按照抢劫罪的加重犯来处理。
不管基本犯是否成立既遂,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成立此种类型的抢劫罪加重犯上没有明显的不同,因为手段的严厉性和行为对象的重要性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两个阶段未成年人在正常学习生活中都能够认识和理解的问题,如国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枪支的严格禁止,国家对金融机构、扶贫物资的严格保护等。
不过,在量刑上,必须考虑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基本犯既遂的实际情况,若存在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须依法从宽处理。
[1]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4页。
[2]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3]卢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宜适用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杜辉:《对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行为出罪化解释的探讨》,载《南都学坛》2009年第4期。
[5]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各论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页。
[6]《擂肥得五元要坐牢一年》,载《武汉晚报》2009年7月4日。
[7]楼笑明、吴永强:《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抢劫对象为标准》,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0期。
[8]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为人非法抢得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是抢劫罪既遂的标准。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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