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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曾格诽谤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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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年)
[美]安德鲁·汉密尔顿
检察官:好吧,先生,既然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印刷发行了这些诽谤,那么陪审团必须为国王作出裁决。
即便诽谤属实,法律[1]认为照样是诽谤,更有甚者,法律认为真实只会加重罪行。
汉密尔顿:不见得吧,检察官先生,这里有两个词呢。
我想不能仅仅因为我们印刷发行一份报纸就构成诽谤罪,你要判我的委托人诽谤总还需要做点别的什么吧,诽谤罪的言辞必须是诽谤性的,也就是虚假、诬蔑、意在煽动,否则我们就无罪。
…………
检察官:……本案关键是曾格先生对纽约总督大人、乃至对政府全体的诽谤罪是否成立。
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了印刷发行的事实,而被指控的言辞属于诬蔑,意在煽动和扰乱本地区民众的思想,这点是再清楚不过了。
如果这样的报纸还不算诽谤,那我想就没有诽谤这一说了。
汉密尔顿:法官大人,请允许我不能同意检察官先生的话。
虽然我承认确有诽谤这一说,但我必须重申,我的委托人被指控的诽谤并不成立。
我刚才注意到,检察官先生在界定诽谤罪时用的词是“诬蔑,煽动,意在扰乱人心”
,然而(是否故意我不好说)他省略了“虚假”
一词。
检察官:我没有省略“虚假”
这个词。
不过已经说过,即便属实,也同样可能是诽谤。
汉密尔顿:在这点上我还是不能同意检察官先生。
没错,我们是受此指控而在此接受法庭和陪审团的审判,而且我们已经表示不服。
我们被控印刷发行某种虚假、恶意、煽动性诬蔑性的诽谤。
这里“虚假”
一词想来必有含义,否则又何必在此?我想检察官先生不会说是随便使用这个词的吧,依我看,他的指控缺了这个词就难以成立,这个词正是构成诽谤罪的关键。
换个说法,如果指控印刷发行某种真实的诽谤,那还会是同一回事吗?检察官先生能不能援引英国法律的任何案例来支持这样的指控呢?不能吧。
虚假构成诬蔑,两者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罪。
为了向法庭表示我的诚意,也为了给法庭节约时间和减少检察官先生的麻烦,我同意,只要他能够证明我们被指控的事实是虚假的,那我就接受它们是诬蔑,煽动性的诽谤。
这样事情就简单了许多,现在检察官先生要判我们有罪只需证明言辞是虚假的就行了。
检察官:我们无须证明什么,你已经承认印刷发行这一事实。
就算需要(我坚持不需要),我们又如何能证明一个“没有的事”
(ive)呢?不过我想多少可以依据已有的权威,假设所有言辞均为真实,亦于事无补,首席法官霍尔特在审理塔钦案时对陪审团的指示中没有区分塔钦的文件是真实还是虚假,既然霍尔特首席法官在该案中不作区分,眼下的案件中也不该作区分;塔钦案自始至终也未曾对真实或虚假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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