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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我等着听到“没有的事无法被证实”
这句话,可大家都知道那条规则也有许多例外。
假设一个人被指控杀人,或是偷了邻居的马,如果他是清白的,他是可以举证说明的——如“被害的人”
其实还活着;或者“被盗的马”
从未离开它主人的马厩,我想这就是证实一个“没有的事”
。
不过我们会省去检察官先生去证实“没有的事”
的麻烦,由我们自己来承担举证之责,以证明被指控为诽谤的报纸实乃真实。
首席法官:汉密尔顿先生,你不可能为诽谤罪提供真实证据。
诽谤罪是不能被开释的,因为即使真实仍属诽谤。
汉密尔顿:……据说真实使诽谤更具挑衅性,因此罪名更大,判决也应更重。
好吧,就算这样,那我们都同意真实是比虚假更大之罪。
既然罪行不相等,处罚又任意,也就是仅凭法官们的酌处权而定,那么法官们应该知道诽谤是真实还是虚假,从而依罪量刑,不就是绝对必要的吗?如果由于缺乏应有的信息,法官们将书写或出版一个谎言判得像书写或出版一个真实那么重,岂不可悲?虽然说来荒诞不经得厉害,但(在我看来)这难道不是检察官先生真实比虚假构成更严重诽谤这一理论的必然后果吗?他既不证明我们的报纸是虚假的,又不让我们证明它们是真实的。
……
首席法官:汉密尔顿先生,法庭不允许你证明报纸上的事实。
……
汉密尔顿:多谢。
那么,陪审团的绅士们,我们只能向你们呼吁了。
请你们见证我们提供了事实真相,却被剥夺了证实的自由。
请不要见怪我以这种方式向你们呼吁,我必须这样做既是出于法律,也是出于理性。
法律假设你们是从所控犯罪事实发生之地来的;之所以请你们来是因为你们被假定对审讯中的事实最为了解。
倘若你们要判我的委托人有罪,你们必须认定受到指控的报纸——我们承认其印刷发行——是虚假、诬蔑和煽动性的,不过对此我毫不担心。
你们是纽约公民,你们堪称法律认为的诚实守法之人。
根据我的案情摘要,我们所要证明的事实并非发生在角落里,它们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我们的安全依赖于你们的公正。
既然我们被剥夺了证明所发表事实的真相的自由,那么我请求将这条列为类似案子的一条常规:封杀证据本身应该成为最重要的证据被接受;我希望你们认识其严重性……
…………
如果法官们(有学问的大人物)在这类事情上如此不确定,如果权力对法官们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在被他们的判断决定时,尤其是在垦区和诽谤案中,我们又该如何小心呢?法律和宗教一样,都会存在异端,这两个领域都经历了许多变化。
大家知道,不足两百年前,要是一个人持有我们今天公开书写和发表的宗教言论,是要被当作异端烧死的。
看来他们是会犯错的人,我们不仅敢于和他们持有不同的宗教观点,还要谴责他们和他们的观点。
我想,在坚持信仰或宗教问题的思想与表达自由上,我们是正确的。
虽然这类自由在纽约很是充分,但我并未听说检察官对这方面违法的指控。
因此可见,在纽约一个人可以对上帝很随便,可是谈及总督却必须特别谨慎。
人人都同意现在是自由的时代,只要人们说的是真话,我希望他们也能安全地口头和书面表达对当权者品行的意见,我指的只是关乎他治下人民自由或财产的那部分品行。
如果这点被否定,那么下一步就要沦为奴隶了。
试问还有什么比受了极大伤害压迫而无权诉冤、或一旦诉冤便身家性命遭毁这一情形更符合奴役这个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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