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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最新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具体内容(第1页)

二、日本最新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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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的学说争论和判例探讨,日本正式启动对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的立法。

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曾经讨论过有关国际裁判管辖权的规则,但当时仅仅停留在制定了抽象的基准,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

此外,自1992年起,由美国提案制定总括性的国际条约,并于1994年开始讨论。

日本国内也等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结果,因此延迟了关于国际裁判管辖制度的立法进程。

[13]自2008年10月起,法制审议会“国际裁判管辖法制部会”

进行审议,并于2009年7月公布了《中间试案》[14]。

日本国会最终于2011年4月28日正式通过法律修改案,增加了国际裁判管辖权的具体规则。

(一)一般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二规定以被告住所等为依据的管辖权。

这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体现。

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人提起的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在日本国内时;被告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但有居所时;被告在日本国内没有居所或者居所不明时,只要在提起诉讼前被告在日本国内曾经有过住所(不包括最后在日本有住所之后在其他外国又有别的住所的情形)等情况下,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社团、财团提起的诉讼,只要其主要事务所或者营业所在日本国内时;在没有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或其所在地不明时,其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业务担当者的住所在日本国内时,日本法院具有裁判管辖权。

(二)关于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与合同债务有关的纠纷是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中最重要的类型。

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第3条之三详细列举了关于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规则。

1.履行合同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一)规定了履行合同债务请求,或有关合同债务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请求,或因不履行合同债务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或以其他有关合同债务请求为标的提起的诉讼,只要合同上规定的该债务的履行地在日本时,或者依据合同中所选择的准据法确定该债务履行地在日本时,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票据支付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二)规定根据票据或支票而请求支付金钱的诉讼,只要票据或支票的支付地是在日本国内时,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财产上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三)规定有关财产上的诉讼的管辖权规则。

当请求标的在日本国内时,或者该诉讼是有关金钱支付请求的诉讼且被告在日本国内有可供查封扣押的财产时(除非该财产的价值非常低),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4.对具有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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