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2004年9月13日,上海国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载明:“以2003年6月27日为估价时点,上述4套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209.7万元,使用权价格为199.72万元;以1998年1月15日为估价时点,使用权价格为111.08万元。”
被告在赔偿纠纷案中辩称其已按规定支付了公建配套费,故不该再交付房源,同时要求将上述4套房屋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瞿溪路680弄1号205室房屋纠纷案一并处理。
商业网点也同意两案合并处理。
诉讼中,被告与商业网点接受调解,调解结果是由被告赔偿商业网点8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后不再涉及本案被告的公建配套费等的返还事项。
赔偿纠纷案调解解决后,2005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弘正律师所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2.5万元。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弘正律师所与被告船舶设计院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关“船舶设计院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律师所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律师代理费数额补偿弘正律师所经济损失”
的约定是否有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尽管委托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内根据具体情况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但委托代理人最终体现的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诉讼行为的后果也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所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应基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受制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和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
在与商业网点一案中,被告船舶设计院决定与对方调解,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对此,原告弘正律师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提供自己的见解,但最终应当贯彻的是被告的意思,而不应将原告的意思强加于人。
其次,被告船舶设计院在诉讼调解中处分的是自己与对方争议的利益,对该利益的处分不可能侵犯到作为代理人的原告弘正律师所的利益。
即使该处分的结果可能影响原告的收费额,原告也无理由要求被告因此牺牲自己的利益,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或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
综上,原告弘正律师所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订立诸如调解等需与其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律师代理费数额补偿其经济损失的条款,是侵犯被告船舶设计院诉讼权益的行为。
诉讼中,原告关于上述加重被告义务的条款是被告自行提出的陈述,违反常理,不予采信。
原告关于被告曾承诺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先支付12.5万元,余额分次给付的事实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对照风险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是以商业网点的诉讼标的(赔偿款数)为基数,经判决或调解的赔偿数额在诉讼标的50%以下的,律师代理费以商业网点诉讼标的的50%以下部分的15%计付。
尽管对该约定的理解双方存有歧义,但以诉讼结果计付律师代理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
考虑到被告船舶设计院在上述案件的调解中放弃了公建配套费等返还权利,以及原告弘正律师所在上述案件中的实际投入,现被告以与另一起案件合并调解的总数额为基数,按照15%计付律师代理费,已属合理。
由于上述案件的诉讼中,被告并未获得完全不赔偿的结果,故原告要求以商业网点全部诉讼标的计赔律师代理费的差额,不合理,且明显相悖于双方协议的约定。
综上,原告弘正律师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船舶设计院已支付给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考虑到被告与商业网点的诉讼毕竟是在原告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达成调解结果的,且被告也无通知过而原告不出庭参加法院主持的调解的证据,庭审中被告又明确表示,12.5万元律师代理费是因认为原告已完成任务,按阶段性计算标准计付的,因此,对被告关于返还上述款项的反诉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09年3月18日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弘正律师所关于被告船舶设计院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8.8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船舶设计院关于原告弘正律师所返还其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5万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由原告弘正律师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船舶设计院负担。
弘正律师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双方的风险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符合无效或可撤销要件,故双方应按约履行;2.法律规定律师可作风险代理,且提成比例可达标的额的30%,而本案只约定了15%,并未超出风险代理收费最高限额;3.协议并未禁止船舶设计院与对方当事人调解,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相关条款侵犯船舶设计院的处分权不能成立。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支持弘正律师所的本诉请求。
被上诉人船舶设计院答辩称:被上诉人完全同意一审判决对协议第二条所作认定,该协议限制了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处分权,相应的协议条款应为无效。
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上诉人弘正律师所与被上诉人船舶设计院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关“船舶设计院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律师所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律师代理费数额补偿弘正律师所经济损失”
的约定是否有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协议书》系在双方原有的《聘请律师合同》的基础上为实施风险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继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他涉及主张生活保障费用等方面的案件及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对于其他律师服务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因本案所涉事项并不属于上述禁止范畴,故双方之间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无不当。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本案中,双方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为15%,未超出最高比例,亦无不当。
二、关于《协议书》中“船舶设计院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律师所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律师代理费数额补偿弘正律师所经济损失”
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请问我这样的天赋平庸的大师段位选手,还有机会继续打职业吗?人在联盟,刚从WE被交易到EDG,BUFF几乎叠满却只能苦坐饮水机的姜准忍不住在抗吧发了这么一个问题。EDG,不是会大树扭曲树精和茂凯这三个英雄就能首发?大师?这里建议原地退役去进厂打螺丝哦!不是双服王者,你怎么敢说你能打职业的?兄弟小说主角开局金手指你是一个没赶上啊。看着一堆嘲讽的回复,姜准心灰意冷准备提桶离开EDG的时候,从最基本的补刀练习开始吧,上单你要是能稳住一刀不漏,永远不被人打爆,团战支援永远第一,首发肯定不是问题帖子下,是一名陌生玩家给到的安慰。然而,当姜准照着建议去尝试改变后,他真的一步步发生了蜕变。多年后,看着自家荣誉橱柜中一个又一个的MVP奖杯而不是花盆,姜准很庆幸自己当年听了贴吧老哥的劝告。...
得罪美女领导后,小职员却时运到来,逆袭上位,转眼已是巅峰红人!...
贞观十四年,太子李承乾落马失足,延治而致跛。后心性扭曲,乃至倒生昏聩。贞观十七年,太子李承乾谋逆未遂,事情败露,遂被废为庶民,流放黔州。贞观十八年,卒于黔州。黑暗中,李承乾缓缓的睁开了眼睛。一个来自未来千余年后夺舍失败的灵魂,不仅将他带回到贞观十四年落马失足之后,还带给了他未来一千多年后的记忆和知识。这一次,他不仅要将腿伤治好,还要将所有原本该属于自己的一切全都夺回来。承乾,你在做什么?请陛下称万岁!来人,送太上皇入武德殿!武德,高祖皇帝李渊唯一年号。...
关于不可思议,闪婚竟然嫁进豪门一个长相甜美的普通女孩,把婚姻视作第二次投胎,想要找一个有房有车的城里人。第一次看见乔邦如,叶依米感觉自己的心脏快要跳出来了,那是心动的感觉...
关于绝色村嫂(乡村神医傻子)父母早亡,留下刘晨和妹妹相依为命,日子虽苦,可刘晨还是凭着努力考上了名牌大学,却因撞破前女友和奸夫的奸情,被打坏了脑袋,成了十里八乡人人知晓的傻蛋大毛,幸得医尊传承,先天演卦九眼神瞳,三十六武技样样精通!从此一飞冲天,带领全村发家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