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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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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阴阳之灵爽以前民用者,莫不以象数为其大司。
夫象数者,天理也,与道为体,道之成而可见者也。
道,非无定则以为物依,非有成心以为期于物。
予物有则,象数非因其适然;授物无心,象数亦非有其必然矣。
适然者尊鬼,必然者任运,则知有吉凶,而人不能与谋于得失。
神祠之莛卜也,何承天之棋卜也,《火珠林》之钱卜也,皆听其适然而非有则也,尊鬼之灵以治人,而无需于人谋。
或为之说曰:“齐戒之诚,神明之通也。”
夫自以其诚为神明,则曷不断之心,而又推之于不可知也乎?以诚迓神,诚者人之心,神者天地之道,有往来焉,而岂神之无道以但听于心邪?
此其说猥陋而不足以眩知者,则又有进焉者:或恁宿舍,或恁日月,或恁候气,皆取其必然而非无心也。
取其必然,则固以所凭者为体。
故禽壬、奇门、太一之类,其说充塞,而皆依仿历法之一端以为体。
体循于化迹,而不知其所由,变因其已成,而非有神以司其动,则亦任运而无需于鬼谋。
即使先知之以为趋避,则亦登祸福而废善恶,乘捷以争阴阳之胜也。
乃彼自成乎技,而未敢窃《易》以与圣人争鸣,则又有托于《易》以鸣者:纳甲以月为体,卦气以辰为体,滥而及于五行之生克,占日之孤虚。
缩天地之大德,而观之于一隙,既已乱矣。
然乱之于数,而未敢乱其理也。
又有进焉者:京房之律也,魏伯阳之《契》也,扬雄之《玄》也,关朗之《包》也,司马公之《虚》也,蔡氏之《畴》也,则要理以为体矣,因要理以置之于其方矣。
夫律者上生下生,诚肖乎七八九六之往来,而黄钟之数十一,则天五地六之一数也。
数全而仅用其二,以之建方,以之立体,是拘守其一,而欲蔽其全矣。
故《易》可以该律,律不可以尽《易》。
犹《易》可以衍历,历不可以限《易》。
盖历者象数已然之迹,而非阴阳往来之神也。
故一行智而京房迷矣。
伯阳之以十二时火符进退为《复》《姤》,以子寅为《屯》《蒙》,执而不可易。
故交变错综之捷于往来者,不能与知,而画阴阳之墟使相敌战,因摈自《姤》以往为必退之符。
则将使天地之气断而不续,有小智之观时,而无大仁之安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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