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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政治运动,十四世纪的午门廷杖,如果说有所不同,无非古之为皇帝,为锦衣卫,今之为单位领导,为积极分子罢了。
角色虽换,目的不变,那就是要把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人格尊严,践踏到一丝不剩,羞辱到你觉得自己连块破抹布也不是,就这一点而言,古今并无差异。
我还记得在文革狂飚年代里,工人体育场批斗彭罗陆杨,那也是极尽羞辱之能事的场面。
幸好,人类已经进入二十世纪,要是退回到五百年前,肯定会将他们的衣服剥掉,供红卫兵打板子的。
大概,人类在进步的同时,文明之中的黑暗和愚昧,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消除。
即使无比革命的人,那血管中的封建基因发作起来,也是蛮可怕的。
作为政府行为的廷杖,也许再难一睹,但作为亚政府行为的精神廷杖,至少我们这一代人,经受过政治运动“锻炼”
,和“十年文革”
“洗礼”
者,是会有深刻体验的。
这种专打屁股的廷杖,应该是地地道道的国货,在西方的《摩西法典》里,虽有“鞭笞”
的刑罚,但类似中国的“脊杖”
。
就是《水浒传》里林冲、武松犯事后,押解到沧州服刑,在坐牢前的那顿“杀威棒”
,行刑者绑人犯手脚于一个特制的架上,使其无法闪躲笞杖,并不着意专打屁股。
而廷杖,则是集羞辱与惩罚于一体的刑法,其中既有家长制统治的蛮横,也有某种变态心理的施虐,这种酷刑,只有咱国的皇帝,而且基本上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皇帝,才能干出的好事了。
据明史专家吴晗先生说,廷杖“始于元代,元代中书省长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记载。
朱元璋较元代实行得更普遍、更厉害,无论多大的官员,只要皇帝一不高兴,立刻就把他拖下去痛打一顿,打完了再拖上来,打死了就抛下去完事。”
(见《明代特务政治》)
笞和杖,古已有之,在统治者眼中,算是轻刑,但执行起来,通常是不死也得脱层皮。
据说,明代廷杖,行刑者看司礼太监的两只靴尖,若外八字,此人尚可留得一条命在,要是内八字的话,那就一定立毙杖下。
所以,笞和杖,打的是屁股,弄不好要付出性命。
早在汉景帝刘启上台时,就觉得这样的“轻”
刑,施之于一般犯人,“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不利于他那时提倡的大政方针,让老百姓休养生息。
所以,他下诏:“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
后来,他觉得还不够,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
(见《汉书·景帝本纪》)
到了明代皇帝,就没有这种器度了。
据《明史·刑法》里的记载,连打屁股的板子,都明文规定其尺寸。
“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减如笞之数。
笞、杖皆以荆条为之,皆臀受;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以荆条为之,臀腿受。”
从《明史·吴中行传》中看到:“中行等受杖毕,校尉以布曳出长安门,舁以板扉,即日驱出都城。
中行气息已绝,中书舍人秦柱挟医至,投药一匕,乃苏。
舆疾南归,去腐肉数十脔,大者盈掌,深至寸,一肢遂空。”
由此可知,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两刑:笞,专打屁股;杖,打屁股兼及腿,总之,臀最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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