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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佛教与法律(第2页)

二者的立意是相同的。

第四,心意与犯意: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犯罪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故意、过失来作为量刑的判断标准;佛教也是非常重视心意犯罪的轻重,故每一条戒相之中皆有开、遮、持、犯的分别,犯同一条戒,因动机、方法、结果等的不同,导致犯罪的轻重与忏悔的方式也不同。

第五,发露与自首:僧团每半月举行的“布萨”

[7],类似刑法中的自首;每年夏安居圆满日的“自恣”

[8],类似检察官检发犯罪。

第六,羯磨法与诉讼法:国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权力来维护,当个人权益或国家、社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来伸张正义。

佛教为维护僧团的清净,也有一套简单又公正的诉讼法,就是羯磨法[9]的僧事僧决。

第七,佛性与平等:世间以法律来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而佛教讲“众生皆有佛性”

,这种真正的平等并非透过制约而来,自然比世间法更彻底。

第八,业力与证据:世间的法律,事事讲究证据,有理无证据还是不免被冤枉,但是佛教在业报的定义之下,大家受报的机会均等,绝无特殊。

第九,佛法与法律:刑法中,对于藏匿犯人者,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罚金。

佛教虽然讲慈悲,却不包庇犯罪者,因此,假使触犯了法律,在没有宣判无罪前,僧团不可以接受他出家。

这是佛陀对法律的尊重,因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并未出法律之家,仍然受到法律的规范。

佛法与世法有时不免内容相差,有些行为从世俗法上看是恶事,可是从佛法上推敲却是善事,譬如杀生本来是犯罪的,但是为了救生而杀生,以杀生为救生,是菩萨的慈悲方便权智。

世法毕竟是人所制定的刻板条文,未必能切合实际的需要,适时维护人民的权利;而佛法的真理却是恒常不变,依之而行,能真正地导正人心,利益社会大众。

甚至,有人主张“乱世用重典”

,法律的制裁虽能恫吓于一时,却不能杜绝犯罪于永远;唯有持守佛教的戒律,体现慈心不犯[10]、以法摄众[11]、以律自制、因果不爽[12]、忏悔清净[13]等教义,才能确实改善社会风气,实现人间净土。

【注解】

[1]佛教戒律的定义:戒,是自发心地遵守一切戒条;律,则含有他律规范的意思,是为维持教团秩序而制定的规律条文及惩罚规定,包含一切的律仪。

佛教传到东土之后,除了奉行六和僧团外,更因“马祖创丛林,百丈立清规”

而产生具有中国色彩的“丛林清规”

,规定丛林的组织及寺众日常生活的规则。

[2]三番羯磨即白四羯磨,常用于受具足戒或忏悔重罪,先对大众宣告一遍,再作三番羯磨,每读一遍,向大众征求同意一次,必须众中默然无异议,议案才能成立通过,类似现代法律的三读立法。

羯磨法反映了佛教的民主精神。

[3]佛教的戒律不仅消极地禁止做一切恶事(止持),更积极地规范行一切善事(作持),净化自己,利益他人,就是当作而不为者,也是犯戒。

这是佛教戒律既单纯又广大的不可思议处。

[4]属大乘菩萨的戒法,包含摄律仪戒,为断舍一切恶法,含摄诸律仪的止恶门;摄善法戒,修习一切善法的修善门;摄众生戒,以慈心摄受利益一切众生的利生门。

为大乘僧俗二众的通戒。

[5]偷兰遮有大罪、重罪、粗罪、粗恶、粗过等义,为佛所制七聚戒之一。

乃触犯将构成波罗夷、僧残而未遂之诸罪;不属于波罗夷等五篇之罪,除突吉罗罪外,其余一切或轻或重的因罪、果罪,皆总称为偷兰遮。

[6]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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