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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路提点刑狱公事(监司司法官)与属官观看后,面色严峻:“此案堪称冤狱样本!
其一,初查不明。
妇人失踪,当先问其家世邻里,查其平日交往,有无恩怨、奸情。
岂可仅凭路人一语,便直追而下?其二,捕人草率。
持刀者众矣,屠夫、庖丁、樵夫,皆可用刀。
见刀便疑为凶器,见逃便定为凶犯,何其谬也!
当先行喝止盘问,查验刀上血迹新旧、来源,询问杀牛情由并核实。
其三,刑讯滥施。
我朝虽有‘拷讯’之制,然须‘参验圆结,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方可有限度用之。
此案毫无旁证,全凭臆测,便行大刑,实属非法。
其四,检验失职。
尸体打捞上岸,竟不请作作(验尸官)详验死亡时间、伤痕、溺水特征与失踪时日是否吻合,仅因‘半腐’便草率认定,荒唐至极!
其五,迷信巧合。
世间巧合固有,然司法断案,须以常理、实证为根基,岂能倚重巧合定人生死?”
属官道:“大人所言极是。
那曹王所疑尸腐之速,正是检验之要害。
若当时有合格作作,依据《洗冤录》类知识,当能推断尸体入水时日远早于案发,冤情立显。
此案若无曹王,必成千古奇冤。
然即便有曹王,那杀牛者已受尽酷刑,水中无名尸亦沉冤莫白,司法之失,已然铸成。”
宋仁宗或神宗若闻此事,必会召集大臣强调狱讼公正。
“此金朝之案,足为我朝之镜。
着令刑部、大理寺,严核天下上奏案牍,凡有证据单薄、偏重口供、检验不详、情理可疑者,务必发回重审。
并令各路提刑司,加强州县狱吏培训,尤重证据搜集与检验之术。
另,将此事编入官吏戒训,使皆知‘明慎用刑’之义。”
明,南京北京,刑部与都察院。
明朝司法以严酷着称,厂卫特务体系介入司法,刑讯普遍,但亦有一套制度。
天幕案件在明朝君臣看来,县吏无能酷烈是主因,但亦可能暗自心惊于本朝某些相似弊端。
朱元璋最恨贪官污吏,亦重视司法(虽手段酷烈)。
他观后勃然大怒:“糊涂透顶的狗官!
该杀!
该剐!
破不了案,就胡乱抓人,严刑拷打,拿巧合当证据,这不是审案,这是杀人!
那曹王还有点眼力,不然又是一条冤魂!
传旨!
将此事刻版印刷,发到全国所有府州县衙,让那些当官的都给咱看清楚了!
谁敢学这个狗县令,糊里糊涂用刑,拿巧合断案,咱就把他剥皮实草,悬在衙门口示众!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你们给咱盯紧了,复核案件要仔细,发现这样的,立刻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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