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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天理人欲百家争鸣九(第3页)

南康军有个军户之妻阿梁,丈夫程念二病弱,她与商人叶胜有了私情。

某日叶胜上门与程念二发生冲突致其死亡。

官府抓捕二人后,阿梁一开始承认自己与叶胜合谋杀夫,到了审讯环节却称自己并不知情,没有帮叶胜在门口望风,也没有看到里面的情况。

此案顿时成了糊涂账——既无目击证人,又找不到阿梁作案凶器,全凭叶胜口供指认阿梁是否是同谋。

按《宋刑统》,若通奸妇女知情不报需处斩,但阿梁抱着幼儿在门外站立半个时辰的举动,成了知情与否的关键疑点。

因为阿梁推翻了之前供词,称自己是冤枉的。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就要启动翻异别勘程序——犯人在州一级司法机关(州院或司理院)翻供喊冤后,由上级(提点刑狱司)指派另一个州院或司理院重新审理;

如果再次喊冤,则由提点刑狱司派官复审;若仍有冤情,则转交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复审;若仍有争议,上呈赵官家裁决。

一共可以喊冤五次。

还有大宋独特的司法制度——审案分家:审案的和判案的是两拨人,互相制约。

喊冤重审:犯人如果喊冤,必须换一拨人重新审理。

这就太复杂了,按照大宋的通讯与办公情况,一件事在江西与临安的衙门来回传讯处理,想想都知道要耗费多少时间。

案件在地方衙门与刑部、大理寺间往返拉锯九年,历经十一次重审。

最蹊跷处在于每当刑部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阿梁必在堂上喊冤;而每当地方官欲结案,她又翻供。

直到奸夫叶胜病死狱中,此案已成无头公案。

淳熙六年(1179),朱熹做了南康军的新任知军。

作为理学大家,他从三纲五常角度出发,认为阿梁不守妇道,虽然审讯时屡次翻异,但是于理死罪难逃,应该按照原来裁决判处阿梁斩刑。

也就是阿梁不符合道德君子的道德,必须死,朱熹管你这的那的,哼,女人想逃?

于是,他向孝宗皇帝上书:“阿梁所犯穷凶极恶,人理之所不容。

据其审词自合诛死,无足怜者……”

孝宗皇帝则以“须至依条再行推鞫”

答复了朱熹,即阿梁可以五次翻异别勘,而朱熹上书之时才第三次。

孝宗不喜欢理学家那套仁义道德,想要阿梁死就得拿出证据来,否则免谈,别给我提什么你那套天理人欲。

直到淳熙八年(1181)朱熹调离南康军时,阿梁案依然处于未审结的状态。

到第十一次重审时,由江东提刑耿延年主审。

此时,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叶胜也死在狱中,该案当事人仅剩阿梁一人,其供词已成为孤证,无法验证她到底是否知情与参与叶胜杀丈夫。

于是,耿延年将审理的案情上报临安,奏请赵官家裁决,我们实在没办法了,还怎就咋,赶紧的吧。

刑部在向宋孝宗提交文案中言道:“窃谓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

夫罪疑惟轻,则阿梁当贷死。”

就是阿梁案子已经审了九年,牵涉官员众多,但案情仍有可疑之处,根据罪疑惟轻的原则,阿梁可以免于死刑。

孝宗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对阿梁案作出终审判决:“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

即免去阿梁的死刑,改成杖刑二十后流放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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