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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华南虎事件”
大家应该都还记得,曾经轰动一时。
2007年10月,陕西林业厅公布猎人周正龙用数码相机和胶片相机拍摄到了华南虎,宣布奖励周正龙2万元。
随后,照片真实性受到部分网友、华南虎专家和中科院专家等方面的质疑。
2008年6月底,政府宣布周正龙拍摄虎照造假。
周正龙因犯诈骗和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
被检验的“华南虎”
照片实是对老虎图画拍摄的假虎照。
如果对照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标准被检验的“华南虎”
照片形成过程中不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编辑、修饰等痕迹,没有可疑之处,确实为真。
但如果按照电数据真实性的标准,便会发现“华南虎”
照片中的影像“虎与真实的“虎”
的大小比例等都是不符的,是不符合证据真性的。
因此,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二者有不同的含义,不能混淆。
电子数据在实践中的类型很多,《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典型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正面的列举,共列举了四类。
接下来,就其中常见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这三种电子据作一交流。
一、电子邮件
先说电子邮件。
实践中,关于电子邮件的合法性,通常可收集方式是否合法进行调查。
比如当事人不得以非法侵入网络者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方式窃取电子邮件,否则收集证据方式不法。
电子邮件合法性的判断相对容易,最难的是电子邮件关性、真实性的判断,主要表现为电子邮件是否存在及邮件内容改与否的辨别。
一方当事人将电子邮件内容下载之后以打印件的形式作为据举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通常是:第一,自己并不拥有此电子邮箱,也没有利用该邮箱发送该电子邮件;
第二,该电子邮箱是他的,但自己没有发送过该电子邮件;第三,对打印件的制作情况提出异议,认为无法确认与原始存储介质是否相符;
第四,曾向对方发送过类似电子邮件,但该电子邮件正文内容被对方改动过;
第五,该电子邮件是在受到利诱、欺诈、胁迫等外力影响下制作发送的。
上述五种质证意见,我们一一分析。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提出自己不是该邮箱的用户,也没有利用该邮箱发送过电子邮件。
言下之意,该电子邮件不关他的事,事情也不是他干的,这实际是对证据关联性、内容真实性的双重否认。
有人将这种质疑仅作为对证据关联性或证据真实性的异议,我觉得不够全面。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发件人和收件人是唯一的,每个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账号、密码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而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
故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调取发件邮箱的注册备案资料,或委托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调查该邮箱的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或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以证明邮箱注册者的身份。
在证明了邮箱注册者即是对方当事人之后,邮箱注册者未举证证明其邮箱被盗用、冒名、借用发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电子邮件是该邮箱注册者本人发送。
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真实性障碍,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电子邮箱为其所有,表明该邮箱的发送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纠纷发生扯皮。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不否认电子邮箱为其拥有,但否认发过该电子邮件,意思是存在发件人假冒等情形,这是对电子邮发件人的真实身份质疑。
刚刚说过,邮箱注册者如果是对方当人,可合理推断电子邮件确实为邮箱注册者所发。
但这种事实定,仍然允许因这一推定受到不利益的当事人举证反驳。
异议可申请对信息内容是否真实进行鉴定,主要检验邮箱有无被他假冒。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认为无法确认电子邮件打印件与原始储介质是否相符,这是对证据本身或形式真实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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