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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7月24日《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出台,“两高”
都明确规定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但在对犯罪行为的定罪上存在分歧。
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第1条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
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而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则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抢劫罪是否包括《刑法》第269条的抢劫罪,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持肯定立场。
该答复第2条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采取的则是完全相反的立场。
该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269条的行为不以抢劫罪定罪。
3.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司法解释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司法解释主要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
我国1955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屡犯放火烧山及盗窃的14周岁以上而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但可按其犯罪情节及年龄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亦有很轻微的偷窃案件可不予处罚而交其家长或教育机构管教。”
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原则。
不过这一原则在1956年的司法解释中就变成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956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6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已满16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关于未成年人出罪化与非刑罚化的司法解释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与非刑罚化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具体体现。
对此,许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1)关于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出罪化。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出罪化。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分别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抢劫、流氓、盗窃等行为在犯罪认定上做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情节轻微的强奸、抢劫、流氓、盗窃等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
对未成年人的这种出罪规定,符合刑罚谦抑、人权保障的精神和价值,因而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
(2)关于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化。
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化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免予刑事处罚。
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规定:“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
该解释第17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化规定,有利于降低羁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5.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刑种适用的司法解释
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种的问题,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死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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