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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死刑的问题。
由于我国1997年刑法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死刑,因此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主要出现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被判处死缓的人能否执行死刑。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未成年人在死缓执行期间成年后抗拒改造能否适用死刑的规定,为此,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一)》第2条规定:“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第二,关于对不满16岁的人能否适用死缓,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33条规定:“刑法没有规定对犯罪特别严重的不满16岁的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因此,对犯罪时不满16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第三,关于死刑适用的依据。
对不满18岁前的犯罪能否作为满18岁后犯罪适用死刑的依据,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第18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在未满十八岁时,犯有严重罪行,在满十八岁后又犯罪的,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主要应根据被告人在已满十八岁以后所犯的罪,依法是否可以和应当判处死刑来衡量。
如果对被告人已满十八岁后所犯的罪,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时,不应仅根据被告人在未满十八岁时所犯的严重罪行而判处死刑。”
(2)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在1979年刑法中主要体现为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在1997年刑法则体现为对不满18岁的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
[6]而司法解释则持肯定立场。
1991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
而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3)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财产刑的问题。
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问题,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
对此,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财产刑的问题,主要采取的是一种限制的立场,即允许适用但进行严格限制。
[7]
(4)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区分了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两种情况分别规定。
第一,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对此,司法解释的立场十分一致,即除了刑法规定“应当”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1985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和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的都是这一立场。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第二,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根据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能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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