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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观点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特殊性,因此,将原则的论述分为定罪原则和量刑原则两大类。
具体来说,定罪原则主要包括:(1)非犯罪化原则。
该原则认为对身心发育不成熟、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应当谨慎适用刑罚,并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具体体现在定罪上即便是同样的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构成犯罪,而由未成年人实施,就可能不视为是犯罪。
(2)从轻定罪原则。
认为在不定罪难以为法律和社会所容忍,定罪又明显过重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采用轻罪名替换重罪名的方法以降低刑罚适用的标准。
量刑原则主要包括:①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尤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应当确立非刑罚化优于刑罚处罚、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的刑罚理念,并逐步促进形成未成年人特有的犯罪处遇体系。
②自由刑慎重原则。
该原则是指对自由刑的适用,一是要慎重判处,能够适用非监禁刑或非刑罚处理的应当予以优先适用;二是要慎重量刑,避免刑罚的过量适用,从而尽量减少自由刑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弊端。
③综合考量灵活适用从轻、减轻原则。
它是指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是一项基本原则,但不能机械适用,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综合考量、灵活适用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个别适用,达到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的最佳效果。
[7]
除此之外,还有人从不同角度将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几大类:一是从宽对待角度:(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尽量适用缓刑原则。
缓刑被《北京规则》列为对未成年犯推荐使用的监禁刑替代措施,获得了我国学界的赞同,并已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八)》中。
二是罪责刑角度:(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是主客体角度:(1)严格个人责任原则;(2)主客观相统一原则;(3)双向保护原则。
四是程序角度:(1)减少司法干预原则;(2)不公开审理原则;(3)诉讼援助原则;(4)及时简约原则。
[8]
还有学者专门针对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归纳出了重罪原则,即指某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触犯刑法轻罪条款或实施情节较轻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9]
另有学者将少年刑事司法作为一个包含有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在内的体系看待,从而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原则概括为七个:不满十四岁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原则;少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少年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少年刑事案件分别处理的原则;保障少年享有特别刑事诉讼权利原则;少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对犯罪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10]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原则研究反思
上述纷繁的观点充分反映了我国学者在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原则领域所作出的努力,总体来说,这些观点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推动了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
但是,反思已有的研究是推动理论前进的前提,笔者认为,上述研究还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研究成果数量一般,专门研究较少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不断增强。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进一步表明了国家立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的决心,表明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格外重视。
与立法上的重视相对应,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也在不断增强。
特别是近年来,涉及少年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未成年人特殊处遇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检察院、法院等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开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探究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办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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