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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未成年人盗窃罪和诈骗罪研究(第5页)

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户”

的含义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的情况。

但还应该注意:(1)未成年人自己的家庭住所或者其他亲属的家庭住所都不宜认定为这里的“户”

,换言之,未成年人在自己家里或者其他亲属的家里实施盗窃的情形,不认定为“入户盗窃”

,因为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来看,也是排除行为人自己家人或者亲属的住所,而且,对在自己家庭或者亲属家里盗窃可以按照亲属间盗窃的原则处理。

(2)未成年人是以入户盗窃的意图进入他人住宿生活的相对封闭空间中的,如果未成年人进入到某人家里才起意盗窃,则不属于“入户盗窃”

,可按照一般的盗窃来处理。

(3)对未成年人在其他封闭空间实施盗窃的情况,也可考虑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因为有些封闭空间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如相对隔离和封闭的办公场所(如分配给个人或者少数人使用的办公室),办公人员也会将个人财物放置在这些场所,但其他允许人来人往(如办公大厅)或者本来就具有经营性的场所(如接待各种人员的办公室)则不宜认定为“户”

第四,关于盗窃次数与盗窃数额有否等值性的问题。

《刑法》第264条将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均列为盗窃成立犯罪的条件,即行为人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盗窃罪。

在这样的情况下,盗窃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就同时属于盗窃罪成立条件中的选择性条件。

但这两种条件是否具有等值性,就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所密切关注的问题。

如果认为两种条件具有等值性,那么,两种条件就存在互斥的关系,对行为人的行为只能采用一个标准来评价,即一次行为盗窃数额较大,可构成犯罪,多次行为盗窃数额累计不大,或者三次以上,其中某一次数额较大,或者三次以上累计数额较大,同样可以构成犯罪,这种分析方法的优点在于——在数额较大行为发生时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在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时也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不致放纵犯罪,严密惩治盗窃罪的法网。

如果认为二者不具有等值性,那么,不管一次行为数额较大,还是多次行为中某一次数额较大,可按照数额较大处理,能够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后一种情形的处理要否对其他数额不大行为予以考虑(累积计算),就不无疑问。

只有多次行为情况,不管数额是否累计较大,都可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承认二者具有等值性的观点更符合现实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对于未成年人盗窃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大多数盗窃行为,都是为满足一时的物质娱乐需要,行为涉及的数额一般都较小,可能达不到盗窃罪定罪的最低数额(500元至1000元),仅根据盗窃数额较大这个标准可能无法或者无法全部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相反,若采用次数标准,则对每次数额不大的行为均可考虑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即将每次数额不大的行为所涉及的数额予以累计,从而能够弥补数额标准难以全部追究未成年人行为之刑事责任的不足。

[1]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2]例如:(1)针对亲属实施犯罪,是否构成犯罪?(2)多次实施危害行为,如何认定犯罪的成立?(3)如何确定构成犯罪的数额?(4)被害人明知行为人以盗窃或者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自己财物,仍让行为人得逞,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5)盗窃或者诈骗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6)盗窃或者诈骗自己对别人的欠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7)如何理解和掌握犯罪既遂的标准?(8)盗窃或者诈骗违禁品,是否构成犯罪?(9)盗窃或者诈骗不动产凭证并过户给自己或者他人,是否构成犯罪?等等。

[3]赵秉志:《刑法学各论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0页。

[4]李果:《盗窃罪的特殊对象问题探讨》,载《法学家》1996年第5期。

[5]游伟:《研究解决盗窃罪实际执法中的疑难杂症》,载《法学》1993年第7期。

[6]〖日〗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

[7]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7页。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中也有反映,即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王志祥:《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9]赵秉志:《刑法学各论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6页。

[10]张利兆:《谈“多次盗窃”

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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