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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性。
《吕氏春秋》中有《察今》一篇,讨论“先王之法”
是否可以取法的问题,关系到对古今关系的理解,可视为《吕氏春秋》历史思想的集中表达。
是篇认为具体的“先王之法”
不可法。
所举出的理由有二:其一,“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损之,胡可得而法?”
即先王之法在流传过程中遭到了后人的窜改,已失其真,故不可取法,这正是荀子主张“法后王”
的理由。
其二,“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
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
即先王之法是先王针对其所处的具体时势制定的,即使先王之法能够完整地流传下来,但因为时势已经不同于先王之时,故仍然不可取法。
文章更进而提出:“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这显然沿用了商鞅、韩非等法家的变法理论。
《察今》篇认为,虽然具体的先王法令不可取法,但先王制作法令的动机、原则应该效法。
“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
“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
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
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
这就回到荀子“以人度人”
。
“古今一也”
的古今观上了。
综上可知,《察今》篇是将古今关系区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具体的历史表象即时势的层面,另一个是抽象的法之所以然即道的层面。
在具体的时势层面,古今有别,不能混同。
在抽象的道的层面,古今一致,因为人性古今无别。
而通过将古今关系区分为这样两个不同的层面,《察今》将本来尖锐对立的儒家、法家式历史观成功地统一起来了。
《吕氏春秋》既强调时势变更的必然性,又以先王之道为贯通古今的绝对真理,这种思路,颇能切合战国后期道法家关于道“稽万物之理”
,而“万物各异理”
的理解。
[153]上文在讨论韩非子的历史思想时谈到,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战国后期道法家在用“道”
、“理”
论解说人类历史时,只注意到人类历史在不同阶段的“理”
之别,而忽略了贯穿人类既有历史的“道”
之通。
《吕氏春秋》采用儒家荀子的学说,用人性的一致性来解说人类历史在“道”
层面上的一致性,从而成功地避免了道法家式历史观的片面。
不过,《吕氏春秋》未能将这两个层面的历史真正统一起来。
照《吕氏春秋》的解说,人类历史中的“道”
亘古长在,不会改变,因为人性亘古不变,而人类历史不同阶段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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