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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干脆,多少痛快!
自然,大家都知道,子路的“片言折狱”
很可能并不是如此折法,但谁也不怀疑,只要真正揣摩出世间至理,早晚有一日能达到如此境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
天下万事,晶莹透彻,随意看去洞若观火,简直是开了佛家玄妙的天眼通。
这理,自然是儒家的纲常伦理。
于彻悟了的理学家而言,升堂坐定,一看两造身份,以“经术义理裁之”
,谁理正谁理亏便大致有了判断。
朱熹也曾担任提刑,他断狱有段名言:“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
根据伦理关系,是非已是一目了然,若违背了尊卑长幼“天理”
,理再足也不支持,如果无理更要重罚。
根据儒家道德断狱并不是朱熹的发明,而有着悠久的传统。
早在西汉,司法制度便有一个重要的特色:根据圣人的“微言大义”
来判决案件,也就是所谓的“《春秋》决狱”
。
董仲舒便是个中高手,凭《春秋》“论心定罪”
,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
《春秋》大义是笼统而庞杂的概念,远不如律令那般明确,如此“论心定罪”
的断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官个人对于儒经的理解便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其间人的作用远远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是所谓的“人治”
。
其实南宋应该算是整个古代社会中最讲究法治的朝代。
时人陈亮有段精辟的话,历来得到史家的共鸣:“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
的确,赵宋自开国之后便重视法制,史上第一次把法典刊印了颁行天下,用叶适的话说是:“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尤其是神宗变法科举改革后,设新科明法,考试律令、断案,并下令进士及第后必须经法律考核方能任用;且宋律重证据,这也是《洗冤集录》问世的大环境。
相比后世元律强分民族等级、明朝滥用廷杖厂卫等非法之刑、清朝大兴文字狱,南宋“任法”
当之无愧。
然而就是这个“任法”
的朝代,在理学宗师看来,断案的最高标准仍然还是纲常伦理:是否合“理”
。
说得更直接些,其时的理学家向往的,仍是从前以儒经断案的“人治”
。
这种心态,宋慈的老师真德秀,有明确的言论:“廷尉(司法官员)天下之平,命官设属宜常参用儒者……庶几汉廷断狱之意。”
“汉廷断狱”
,岂不正是“《春秋》决狱”
!
假如这“理”
,也就是“《春秋》大义”
,与宋慈的检验报告冲突——比如被害方在尊卑上下的天条上站反了身——那么宋慈手中的验状尸格即便不由重若泰山变成轻如鸿毛,也得黯然退居二线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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