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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他做了大量的工作。
从当时哲学的主要论战来看,邓斯·司各脱是站在坚持哲学研究的对象不是上帝的立场上的。
在这个问题上,他认为,11世纪、12世纪的伊斯兰哲学家阿维森那和阿威罗伊是有争论的。
“阿维森那主张上帝不是形而上学的主题,因为一门学科并不证明其主题的存在。
可是,形而上学家们却证明上帝的存在。
……阿维罗伊反驳阿维森那,证明上帝和纯精神都是形而上学的主题。”
[22]邓斯·司各脱是站在阿维森那一边的,在他看来,对一个学科来说,它的对象是先于该学科存在的。
论证某一对象的存在不是该学科的事情,而是其他学科的事情。
因而哲学如果以上帝为对象,就不应论证上帝的存在。
由此,上帝也就不能成为哲学的研究对象。
从认识论的角度,邓斯·司各脱也认为上帝不应成为哲学研究的对象。
他认为人的理智能力是有限的,只能认识与人理智能力相关联的对象,如视力与颜色有关,听力与声音有关。
人的理智只能通过感官认识感性世界,不能认识超感性的上帝的存在,上帝只能成为神学的研究对象。
在邓斯·司各脱看来,神学把上帝作为最高的存在预先接受下来;神学也不需要人的理智去认识上帝,它仅凭信仰和启示就可以把握关于上帝的真理。
因此,哲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应从属于神学。
邓斯·司各脱认为,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存在”
,或“一般的存在”
。
对于“存在”
,亚里士多德曾为形而上学规定为“存在之为存在”
,但到了中世纪,“存在”
已等同于“最高存在”
的上帝,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承认上帝是无限的存在,是“存在之为存在”
。
上帝成为人们认识的首要对象。
邓斯·司各脱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存在之为存在”
是人的理智的认识对象,但在一定情况下又有不同。
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存在之为存在”
是一个适用于一切事物的最普遍的概念,它是离开了事物个别的、具体的规定性的存在。
从实际情况来看,人们认识事物的顺序不是先普遍后具体的,而总是先认识个别的具体的存在物。
其次,“存在之为存在”
作为普遍的概念,它的内容是空泛的,它使得理智不能精确地规定“存在”
的意义,而只有具体事物的存在,人的理智能力才能很好地把握。
他举例说,只知道词的一般意义时,对象是含糊地被认识的,只有当给出词的定义时,对象才被明确地认识。
最后,认识存在是合于人的理智本性的。
他认为人的理智不能像上帝那样把握事物的本质,人只能在“存在”
的框架内探讨事物的本质。
总之,在邓斯·司各脱看来,人的理智依其本性,或者从逻辑上来说必然以“存在之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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