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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埒。
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
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
此皆与公法大相剌谬者也。
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
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陵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
郑观应亦指明:“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能相统属者也”
,所以“各国之权利”
,“皆其所自有,他人不得侵夺”
。
然而,各国对外关系中是否遵循《万国公法》,取决于国家的强弱,强国往往违反公法以强凌弱,弱国则难以依恃公法维护本国的利益。
“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
盖国之强弱相等,则借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
“由是观之,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
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
倘积弱不振,虽有百公法何补哉?”
格致书院学生王佐才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万国公法》不过是大国、强国借以侵凌小国、弱国的工具。
“我观泰西今日之局,小国援公法,未必能却强邻,大国借公法,转足以挟制小国,则所谓万国公法者,不过为大侵小、强凌弱借手之资而已。
岂真有公是公非之议论哉?”
早期维新士人由此清楚地认识到国家的主权与国家的强弱密切相关,一国只有国力强盛才能最终维护本国主权。
马建忠指出:“故一国之权利所在,即与国之强弱攸关。”
薛福成鉴于日本吞并琉球,“渐且南侵台湾,北攻朝鲜,浸寻达于内地”
,终将为中国之患,也强烈地意识到要维护国家主权,唯有力求自强。
“自强之权在中国,即所以慑伏日本之权,亦在中国。
彼可购而得者,我亦可学而至。
而况中国之才力物力,十倍于日本者哉。
琉球蕞尔国,存亡绝续,原不足为中国轻重,然日本相侵之志,危矣迫矣,儳焉不可终日矣。
中国于自强之术,不宜仅托空言,不可阻于浮议。
诚能一日奋然有为,而决之以果,课之以实,固旋至而立有效者也。”
正是从这一认知出发,他们强烈地意识到,要改变中国被侵略、被欺凌的弱势地位,便只有加快谋求国家强盛的进程。
三 民族自尊的文化认同
早期维新士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首先表现为宣传“西学中源说”
。
自清初以来士大夫中就流行西方历算学源出中国的说法。
道光以后,此说法曾经风靡一时。
早期维新士人将仿效西方富强之术称为“礼失而求诸野”
,借此证明学习西学、效法西方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认为:“中华扶舆灵秀,磅礴而郁积,巢、燧、羲、轩数神圣,前民利用所创始,诸夷晚出,何尝不窃我绪余。”
王韬主张中国变法“尽用泰西之法而驾乎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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