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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实际为以法律名义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大开方便之门,而在这部宪法中不再有此类规定,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规定了明确而较为具体的条件。
在争议最大的有关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方面,这部宪法采行的国家行政体制,既非完全的总统制,亦非完全的责任内阁制,而是折中平衡了立法与行政的权限,但立法权享有控制地位,总统的行政权力被限制,如总统发布命令必须经行政首长副署,总统发布的紧急命令须经立法院同意等等。
因此,国内舆论肯定这部宪法“较五五宪草为进步”
,但也批评其“从时代性格与立法技术上看,尚非理想的架构”
,“思想上有矛盾,因之在制度上欠和谐,而条文尤其粗陋草率”
。
再就国民党最在意的美国人的态度而言,马歇尔认为,这部宪法可称为一部民主宪法,其主要部分符合政协决定之原则。
司徒雷登认为,这部宪法比十年前的草案要民主得多,标志着委员长自身思想的进步。
虽然如此,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在立意上不够完善,在技术上和具体条文规定方面有若干缺陷,如对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因其折中而留下隐患,使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易生摩擦;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部宪法的精神和规定由理论而落实到实际。
1947年7月,国民党因在内战中不断失利而决定实行“戡乱动员”
,并以此为名,加强了对异己力量和异议声音的镇压。
在这样的形势下,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权利被不断缩减。
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实施。
就在同一天,国民党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其后又在1948年4月通过“特种刑事法庭”
条例,在各地普遍设立特刑庭,以严酷手段处置反对派,以稳定其统治,使得宪法中规定的人民自由权利几成空文。
事实上,国民党内部分固守传统思维的顽固派对这部宪法实施后将对国民党一党统治可能造成的影响非常担忧与不满,对其有强烈的批评。
而蒋介石与其说是因其主观思想的“进步”
而主张通过这部宪法,不如说是因其面对客观现实而需要这部宪法,他的个人独断权力并不以这部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有效的限制。
鉴于外界对总统权力过大的担忧与批评,尤其是对所谓总统“紧急处分权”
的反对,蒋介石曾声称:“总统的紧急处分权,我以为也可以删去,以避免外人的误会。”
制宪国大通过的这部宪法确实也对总统的“紧急处分权”
作了较严格的限制。
但蒋之言犹在耳,而1948年的行宪国大即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戡乱”
和“临时”
的名义,将总统的权力扩张到了极限。
一切仍如过去一样,蒋介石仍是手握国民党党政军大权并独断专行的惟一“领袖”
。
不仅如此,如同舆论所言,制宪国大通过的这部《中华民国宪法》“最大缺点还不在它的本身,而是这次的制宪国大缺少了一个和平团结的规模。
一个主要的党派未参加,而半个中国还在打内战,因此大大减损了这部宪法的尊严性。”
国民党本希望通过召开国大,制定宪法,完成社会整合,确定其长期统治的法理基础。
但因为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国大,而一个分裂的国大则不能达成国民党之预期,反而在对国民党的旧困扰未及完全消除之际,又对国民党产生了新的困扰,即国大的正与伪的问题,成为其无法摆脱的政治包袱。
正如部分国大代表所言:“各党皆为会议中主体。
必须主体完全存在,始终遵守,由此会议产生之宪法,方能有效。
今共产党及民盟,皆不来参加制宪,是政治协商会议之主体,已不完全存在,由此产生之宪法,安能期其有效。”
宪法通过后,中共嘲讽“蒋介石打出了最大的一张牌,但是他既不能满足人民,又不能压倒对方,却只把曾弄假成真的国大再弄真成假。
一切历史学家都会看出,这乃是蒋介石一生中最大的政治失败。”
民盟则声明:“此次宪法所依据的宪草乃国民党片面提出的草案,在法律上与事实上均非政协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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