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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实在不愿把赵娥亲关押在监,生怕招致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干脆派人强行把她送回了家。
好在赵娥亲果然等到了朝廷的赦免。
(《三国志·庞淯传》注引皇甫谧《列女传》)
赵娥亲复仇案,就个案而言、就结果来讲,是正义的;就法律而言、就程序来讲,是随意的。
像这种司法随意的情况,东汉末年比比皆是。
比如前面讲过的“捉放曹”
,曹操身为朝廷的通缉要犯,按理应该被逮捕归案。
中牟县的司法官仅仅因为觉得曹操是一个英雄,就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把他给放了。
释放曹操的,无论是《三国演义》里的陈宫也好,还是历史上的无名功曹也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都是司法随意的表现。
曹操当年被通缉的时候,当然对释放他的那个功曹感恩戴德;但是今天成了曹丞相,思考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了。
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出发,曹操必须着手解决这个问题。
怎么解决呢?一个字:苛。
前面说曹操制定了很多的科,立法方面基本有法可依了,现在要做的是执法必严。
曹操执法,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严苛”
。
《三国志》注引《曹瞒传》记载:曹操有一次出兵打仗,经过一片麦田。
曹操特地下军令:“严禁践踏百姓的麦田,违者斩首。”
士兵接到命令,知道曹操军令严苛,都不敢怠慢,纷纷下马,小心翼翼地扶着麦子,牵马而行。
偏偏这个时候,曹操自己的马突然之间撒开四蹄就闯进庄稼地里,跑了一大圈回来了,把庄稼踩倒了一大片。
士兵们被这突**况吓坏了,面面相觑,然后一齐把目光投向曹操:看你怎么办。
曹操问司法官。
司法官反应最快,他说:“《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
汉代流行“《春秋》决狱”
,遇到疑难案件,可以引用《春秋》大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司法官的意思是:《春秋》有一条经义,叫作“罚不加于尊”
,刑罚不能够加于至尊之人。
比如国法是不用于君主的。
所以您不需要处罚自己,您是无罪的。
说句题外话,关于“罚不加于尊”
这样一条所谓的《春秋》大义,在今天的《春秋》包括《春秋三传》中,都是找不到的。
是不是这个司法官信口杜撰,为曹操开脱罪名呢?已经不得而知了。
曹操一听司法官的意见,表示不同意。
他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
我自己制定的法律,我自己公然违反,然后还不接受任何处罚,那以后还怎么服众呢?以后我的法律还怎么有公信力呢?但是,我毕竟也是一军的主帅,不可能自杀。
所以,请让我对自己实施次一等的刑罚。
说罢,拔出宝剑,割断了自己的长发,替代自己的人头,扔在地上。
曹操这个举动做出之后,三军肃然。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割发代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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